-1" style="display:none">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福州高新区科技局、自创区福州片区各分园管委会、在榕省属本科院校/科研院所:
根据省科技厅《关于征集2022年度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的通知》(闽科新函〔2021〕10号)精神,为进一步释放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福厦泉自创区)外溢效应,引导省内其他高新区,特别是老区苏区所在设区市的高新区主动融入福厦泉自创区建设,推进福州市科创走廊和园区标准化建设,继续支持福厦泉自创区与省内其他高新区开展协同创新,现就征集2022年度福厦泉自创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支持福厦泉自创区福州片区(“一区多园”)与漳州、三明、莆田、龙岩、南平的高新区之间,以及福州片区与厦门片区或泉州片区之间已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公共检测平台等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协同创新。福厦泉自创区福州片区科技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为项目申报单位,其余高新区科技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为项目申报合作单位。
二、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上述创新平台项目的协同创新、科研开发及平台运营补贴等。协同创新平台项目原则上资助资金为200万元,合作双方平均分配,资金使用按照福厦泉自创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执行。
三、申报主体
项目申报单位须是福厦泉自创区福州片区(“一区多园”)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具有科技创新平台的在榕省属本科院校、科研院所;项目申报合作单位原则上1家、最多不超过2家,且须是厦门片区、泉州片区或省内其他高新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具有科技创新平台的所在设区市的省属本科院校、科研院所,同时与福州片区的科技创新平台已建立了长期稳定实质性的合作关系。项目申报时合作双方均需提供国家或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认定文件。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2年。
四、有关要求
1、申报单位将申报纸质材料(附件1、附件2、附件3)及合作协议、国家或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认定文件等相关附件(含纸质件和电子文档)一式三份于4月13日前报送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在榕省属本科院校/科研院所科技管理部门。
2、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在榕省属本科院校/科研院所科技管理部门将推荐函(含附件4)和申报纸质材料及相关附件(含纸质件和电子文档)一式二份于4月18日前报送自创区福州片区协调办(市科技局高新处)。
3、申报平台项目需以具体开展的协同创新内容作为题目,名称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平台名称不能直接作为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应为实际主持推进协同创新工作的科技人员或企业负责人,双方项目组成员要分工明确合理。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项目合作协议书,应包括协同创新内容及分工、目标、知识产权权属、经费筹措(分配)、合作期限等内容,并明确签订时间、地点、签约人。
4、所依托的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须运行良好,有一定的经费保障。项目申报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与研究开发费用管理制度,设立研究开发费用明细台帐。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41号)及补充通知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科研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若项目实际资助经费未达到申请额度,差额部分由项目申报合作双方自筹解决。项目申报单位或合作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近三个年度(2019-2021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所提供申报平台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5、申报材料要求严谨、客观、真实。预期技术、经济指标和成果提供形式要具体、明确,可量化考核、评价,并作为今后签订任务书的主要依据。在签订任务书时,协同创新的内容不得调整,协同开展的服务、技术、经济和辐射带动效益等指标不得低于征集时的要求。平台运行情况按自创区平台“一季一台账”进行推进。
6、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不支持福厦泉自创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尚未验收的承担单位申报。协同创新内容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支持。
五、联系方式
自创区福州片区协调办(福州市科技局高新处):0591-83353734,邮箱:55763406@qq.com。
附件:1.2022年度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征集表
2.项目申请书
3.项目经费预算表
4.2022年度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征集汇总表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3月30日